
當前婦女對於子女監護權的疑慮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財務地位」:我先生比較有錢,法官會不會判給他監護權呢? 2.「姓氏」:我的小孩跟他姓,那法官一定會判給我先生嗎? 3.「物資條件」:我沒房子、車子,小孩一定會判給我先生! 4.「探視權」:倘若監護權判給了他,我是不是就再也看不到小孩了?
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法官裁定監護權的依據並非財力、學歷或姓氏,而是小孩的最佳利益。因此,夫妻離婚時若監護權成為問題,不需繼續處於不快樂的婚姻中,而是應尋求合理解決方式。
監護權問題出現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監護權問題僅在離婚時才會出現。但根據民法第1089條之1的規定,父母不再共同生活超過六個月,相關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則適用離婚時的相關規定。當然,若父母有無法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情況就會有所不同。
監護權的歸屬決定:
根據我國民法,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由雙方協議,可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如果協議不成或未達成協議,法院可根據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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