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則上,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在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問題的。但依民法第1089條之1的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準用父母離婚時之相關規定。當然,若父母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時,就另當別論了。 「親權」與「監護權」有什麼不同?所謂「關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是指什麼? 過去「監護權」在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身心的健全發展、培養倫理道德以及教育的義務。後來民法修正,為與下列二者加以區別:1.非父母卻行使對未成年人的身心或財產照護責任的人,以及2.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受到監護之宣告,故修正用語,將父母對於子女的照顧等為親之權利義務與責任,明訂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取代「監護權」用語。 ※由於許多民眾仍對於這個新穎又較長的語詞,一時難以明瞭意思,故本冊內中仍沿用較為人所理解之用語以作說明。 父母對孩子的事情意見不同時,要以誰的意見為主? 民法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如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