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的決定面前,尤其是當夫妻間存在爭議,小孩的監護權成為焦點。彭國書律師指出,在離婚案件中,很多夫妻真正爭執的焦點並非金錢,而是子女的監護權。在這個複雜的法律程序中,了解法條與實務相結合的關鍵是成功爭取監護權的重要一環。
監護權,簡單來說,是子女在成年前由法律上指定的代表,通常也是主要的照顧者。在婚姻仍然存在的情況下,雙方共同擁有共同監護的責任和權利。離婚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將成為子女的法定代表,無需得到對方的同意即可單獨處理子女的法律事務。
當一方希望成為子女唯一的監護人時,可以主動提出要求。太太在案例中即可要求成為孩子的唯一監護人,不願意共同監護,同時表達願意離婚。這樣的立場是她在離婚協商中的籌碼,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對子女的照顧計劃進行談判。
然而,律師提到,獲得監護權的關鍵並非僅僅是經濟上的考量。雖然經濟優勢可能是其中一個因素,但法官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
1. 孩子長期以來的主要照顧者是誰。
2. 誰能提供具體事件證明自己的盡職盡責照顧孩子。
3. 離婚後對孩子的具體安排計畫。
在法官的裁量下,學齡前的孩子有可能被要求出庭,以徵詢他們的意願。儘管學齡前的孩子可能無法提供明確的意見,法官在這方面通常會謹慎處理,以避免對孩子產生負面影響。
經驗豐富的彭國書律師強調,這個法律程序並不單純,往往需要在協商過程中展現具體的照顧計畫和對子女最佳利益的承諾。雙方的合作態度和提供的證據都將影響法官對監護權的最終判決。因此,夫妻雙方應該在協商過程中理性面對,尋求雙贏的解決方案,以確保子女的權益得到最好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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