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的離婚率呈現高居不下的趨勢。根據內政部的統計,2021年全年度新增約有11萬5千對新人結為夫妻,但同年度的離婚人口也高達4萬8千對,離婚率達千分之二。在這些離婚案件中,主要的原因包括婚後生活習慣未能磨合成功,以及配偶的外遇行為。對於因外遇導致離婚的夫妻來說,達成離婚協議特別困難,其中最大的爭議點之一就是贍養費的支付問題。在眾說紛紜的城市傳說中,有諸多關於贍養費的誤解,本篇將在三分鐘內為你揭開贍養費的迷霧,幫助你建立正確的觀念!
贍養費是什麼?
首先,要理解贍養費,我們需要明確一點:「贍養費是一種離婚後的生活補助,而非義務。」根據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贍養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婚姻關係中的經濟弱勢方因離婚而失去經濟來源,陷入生活困境。」換言之,只有在離婚後雙方的財產和收入都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才有資格訴請贍養費。這意味著贍養費主要是為了保障那些在離婚後無法自給自足的經濟弱勢一方,例如那些因照顧子女而離開職場的家庭主婦。
贍養費訴請資格——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雖然贍養費是一種生活補助,但要注意,訴請贍養費有著嚴格的三個條件:
1. 離婚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只有在離婚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準的一方才能訴請贍養費。這基本生活水準通常以各縣市當年度公布的市民最低生活消費為主。
2. 贍養費的訴請者不是造成離婚的過失方:在離婚的情況下,只有非造成離婚過失的一方,才有資格訴請贍養費。例如,外遇方是離婚的罪魁禍首,則無法訴請贍養費。
3. 對方須有能力支付贍養費:訴請方不僅要在離婚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同時對方也必須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贍養費。這是為了確保贍養費的支付不至於加重對方的經濟負擔。
對方打完官司後耍賴不給贍養費怎麼辦?
在完成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後,如果對方拒絕支付贍養費,訴請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迫使對方履行支付義務。
通過這番介紹,相信你對贍養費的了解已經更加清晰。回到一開始的問題:
Q:離婚一定給女方贍養費?
A:錯。要符合贍養費的三個訴請條件才能訴請贍養費,性別無關。
Q:只有女方可以要求贍養費?
A:錯。只要符合贍養費訴請三條件,男女都可以訴請贍養費。
Q:女方外遇還是可以要求贍養費?
A:錯。無論男女,外遇即是婚姻過失,不符合訴請贍養費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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