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因為感情破裂,可能不願意再與對方糾纏,選擇在離婚協議書上拋棄財產分配的爭執。這樣的拋棄條款通常會提到:「雙方放棄對方全部或部分的財產分割請求,一切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不再有相互索償的權利。」
這樣的拋棄條款確保離婚雙方可以簡單快速地分手,而不必因為財產問題而糾纏不休。當然,這也表示雙方都要放下對財產的要求,所以在考慮是否拋棄財產分割時,務必謹慎思考,以免日後後悔無法挽回。
在協議書中,可以明確列舉出雙方所有的共同財產,包括房產、車輛、存款、投資等,並清楚指出由誰保有。這樣的清單有助於雙方明確自己的財產狀況,避免將來因為不同解讀而引發爭議。
最後,不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如何,都建議雙方在簽署前應詳細閱讀並理解每一條款。如有需要,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確保協議書合法、公正,並能夠維護雙方的權益。
在台灣,確實存在著對於扶養費的複雜情境,而不同人對於如何分類、支付這筆費用有著不同的看法。律師的觀點強調,將扶養費細分為「保險費」、「教育費」、「生活費」等類別,可能會帶來法律上的困難,因為法律並未明確定義這些名目。
以律師的建議來看,更簡單且具有實際可行性的方式是約定一個固定金額,由對方支付給你,讓你能夠自由運用。這樣的約定避免了對「保險費」、「教育費」等定義上的爭議,同時確保了經濟支援的穩定性。
若約定的金額偏低,法律上也有規定,當發生緊急支出、通脹或是因意外導致收入減少時,可向法院請求酌增扶養費。雖然酌增幅度通常不會太高,但仍提供了因應特殊狀況的彈性。
此外,隨著孩子的成長,也可以考慮在不同階段調整扶養費的數額,以因應生活成本的變化。民法將成年年齡定為18歲,但考慮到大學畢業後可能需要更多的經濟支援,也可以約定扶養費直到23歲或大學畢業。
探視方案則是離婚協議中的另一項重要議題。對於探視時間、方式等的約定,律師強調要具體而清楚,避免造成模糊空間引發紛爭。有些協議中甚至預先約定懲罰條款,以預防對方不遵守約定。
最後,提及贍養費的約定,強調法律並非硬性規定,而是建議雙方能夠協商達成共識。特別是當對方再婚時,贍養費的維持仍然有效,需要在協議書中明確表述。透過合理、清晰的協商,雙方能夠減少未來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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