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問題也會是離婚事由嗎?我愛你不是唯一的答案!
婆媳之間的紛爭如果越演越烈,讓做為媳婦的一方受不了的話,能拿來當成訴請離婚的事由嗎?帶大家來看看一件法院裡的真實案例...
婆媳問題也會是離婚事由嗎?我愛你不是唯一的答案!
常常聽人說,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是兩家子的事,可是很多女人可能會想,我明明嫁的是你,為什麼像是嫁給你全家人?
說真的,婆媳問題絕對是婚姻問題,但婆媳之間的紛爭如果越演越烈,讓做為媳婦的一方受不了的話,能拿來當成訴請離婚的事由嗎?
帶大家來看看一件法院裡的真實案例,相信大家對這些情節並不陌生,幾乎在親朋好友的家庭裡,甚至在自己家庭裡都曾經遇見過。
案例裡的太太,一結婚就住進了夫家,跟公婆住在一起,她認爲公婆什麼事都要插手的習性讓她越來越難以忍受,於是向法院提出了判決離婚的請求。
在訴訟的過程中,她向法院表示:
一、 兩人婚後公婆什麼事都要管,當初渡蜜月的時候,夫妻本來跟旅行社訂好了歐洲之旅,訂金都付了,公婆卻不准,還威脅說夫妻倆如果真的去歐洲旅遊就要跟自己兒子斷絕父子關係,導致倆夫妻從新婚感情就出現裂痕。
二、 自己婚後要回娘家去參加娘家親人的生日慶祝,公婆卻不准,他們認為媳婦既然嫁到他們家,就應該一律不用理會娘家的事。
三、 婆婆一天到晚一直跟她強調以後神主牌位要放哪,重點就是要她婚後以夫家為主,甚至時常干涉她下廚做菜的細節、照顧小孩的方式,讓她操持家務上十分困擾。
四、 她有一次買了兩張音樂會門票要跟先生去聽,婆婆卻告訴她以後自己去聽就好了,不要找她兒子,先生居然也順從母親的意見,她曾經也嘗試與先生溝通過,但先生唯父母命是從,數度溝通後無效,導致她與先生間的感情產生巨大的裂縫。
五、 夫妻倆出門要經過公婆同意才可以出去,否則回來後公婆就會擺臉色。
由於公婆如此深度介入兩夫妻間的感情生活,先生的態度又十分軟弱,總是要求她忍耐自己父母的干涉,因此她再難與先生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而先生在法庭上則是表示,當時的歐洲蜜月之旅自己父母只是善意提醒以雙方當時的收入負擔太重,而父母的提醒也確實有理,所以兩個人才決定改到日本度蜜月,這是兩個人就經濟因素考慮後的理智決定,並非自己的父母反對所導致。
自己的父母從來沒有不准媳婦參加娘家人的生日節慶,而且事實上自己還曾多次陪同太太參加,只是因為自己是軍職人員,平常都不在家,所以請太太如非必要,不要安排親戚餐會。
在關於太太所提及神主牌位擺放的問題,原因是因為母親是老一輩的人。當偶然與媳婦談到家庭觀念相關的議題時,母親提及媳婦嫁入婆家後,按照臺灣民俗風情的傳統習俗,神主牌位應該擺放在夫家,供日後子子孫孫參拜(反之嫁出的女兒百年後也不會列名娘家神主牌位,娘家子孫也不會奉祀)。這種想法是出自思源祭祀祖先的善良風俗民情,而女生嫁入夫家後,本應以夫家生活為重心。所以,太太的母親這樣的想法應該也沒有不妥。
此外,太太根本很少下廚,但音樂會之後,先生也有陪太太去參加。夫妻與父母同住,本來就是一家人,外出時告知在家的人是基本禮儀(自己或父母外出也一樣會告知在家的人)。然而,太太卻說這是在限制她的外出,並且外出還需要得到公婆的同意。
太太平常外出從事鋼琴教學,女兒的照顧交給婆婆,三餐都是由婆婆煮好,由婆婆代為照顧女兒。平時婆婆也總是讓媳婦先吃飯,等媳婦吃飽後再照顧孫女,婆婆才會去吃飯。婆婆這樣的犧牲與辛勞幫忙,然而太太卻為了離婚卻一再詆毀婆婆,令人感到痛心。
看到這裡,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
看到這裡,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如何判決呢? 在這個案例中,太太主張自己所受的委屈已經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不堪配偶之直系親屬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然而,法官認為太太找來的證人是自己的母親,這使得法官傾向維護女兒的立場。況且太太自己的母親既然沒有和兩夫妻同住,對於女兒與公婆相處的情況,都是透過女兒的轉述而來,這使得實情依然存在疑問。此外,太太所稱與公婆不和的情形,多半是因為生活細節上的認知不同所產生的摩擦,而情節也不算嚴重,難以認定為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 然而,有關雙方對過去種種事件的認知不同,太太自認深受委曲,而先生則認為父母沒有惡意,這顯示雙方已經有溝通不良的狀況。即使太太多次反應無法適應與公婆共同生活,導致婚後共同生活中多次因故產生摩擦,希望夫妻能夠自行購屋遷出居住,但先生則不以為然。隨後,雙方因太太與公婆相處問題產生爭執,進而分居。太太方面並未設法與公婆溝通,而是自行搬回娘家,導致兩人分居狀態,無益於解決相處問題。當然,這也有不當之處。同時,先生作為人夫與人子,是太太與父母間最親近的親屬,但卻未能協調太太與父母相處的問題,導致太太無法忍受而離家。分居後,也未積極提出解決方案以改善狀況,等同消極放任分居狀態持續,同樣有不當之處。雙方都沒有思考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反而相互指摘,加深婚姻裂痕。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因此應該對婚姻破綻負同等的責任,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判決雙方離婚。 其實,平心而論,在這場婚姻中,誰都有錯,誰都沒錯。案情是如此普通,如此家常,沒有灑狗血,也沒有倫理大悲劇。然而,相較於度過地震戰爭、度過顛沛流離的患難夫妻,似乎越來越多的婚姻關係在婆媳問題上遭遇破裂。 難道婚禮上所宣誓的堅貞愛情,其實脆弱地禁不起瑣碎的生活摩擦嗎?這些摩擦甚至不是來自夫妻之間。或許,愛一個人到底包含了哪些成分?包容或堅持、寬待或劃定界線?這是一種選擇,而不僅僅是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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