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新變局:有過錯也可訴請,大法官釋憲影響深遠」
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夫妻除了選擇上法院打官司外,還可以透過協議離婚方式好聚好散。然而,離婚協議書成為關鍵,而訴請離婚的限制也成為焦點。近年來,隨著「通姦除罪化」及大法官對離婚相關規定的新解釋,這兩項法律事件對婚姻產生深遠的影響。無論是計劃步入婚姻,或已身處婚姻中的人士,了解這些變局對保障個人權益至關重要。
一、現行法律針對訴請離婚的限制
在過去,訴請離婚需符合民法1052條第1項所列的10大條件,包括重婚、通姦、虐待等。然而,若不符合這10大條件,只能依據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即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但這必須是「由夫妻一方負責」的情況。換言之,法律限制了只有在婚姻中「沒有錯」或是「錯得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訴請離婚。
二、限制有過錯的一方不得主動訴請離婚所帶來的問題
這樣的限制使得離婚訴訟變成一場「家庭鬧劇」,雙方都在法庭上努力舉證對方「錯得比較多」。在官司攻防中,夫妻將私人生活的點滴細節公之於眾,且法院的判決書是公開的,使得這些細節永久流傳。這不僅對當事人造成困擾,也影響雙方之間的感情。
三、立法者用意與112年大法官解釋
原本立法者的用意是保障婚姻,防止「輕易離婚」。然而,大法官於112年做出解釋,認為規定「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原則雖合憲,但在實務上過於嚴苛,可能對個案造成不合理的影響。因此,法官可視情況准予例外,呼籲修法以達到更合理的結果。
四、新變局下的離婚訴訟
目前婚姻關係中,不論雙方是否有過錯,都有權利訴請離婚。法院在面對有過錯一方訴請離婚時,應個案評估是否判決離婚,而不應直接駁回。這為離婚訴訟帶來新的變局,提醒夫妻雙方應慎重考慮離婚的後果,並嘗試和解,以維護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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