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夫妻雙方離婚時,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將監護權交由對方單獨行使,然而隨著時間過去,可能發現對方疏於照顧未成年子女。這種情況下,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是否能夠申請重新獲得監護權呢?
提出監護權改定的聲請
如果發現對方因個人因素,如結交新對象或經濟狀況惡化,導致疏於照顧未成年子女,或無法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權改定」的聲請。此時,申請人需說明對方不適於繼續教養未成年子女,而自己有能力提供適當教養和良好的生活條件,要求法院將監護權改判給自己。
聲請人資格
未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有權向法院請求監護權改定,前提是當前監護人沒有履行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
提出聲請的程序
1. 提出聲請狀: 詳細敘述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如何疏於照顧或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的情況。列舉事實,具體說明在聲請狀內。
2. 法院審理:法官會傳喚雙方開庭審理,同時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判斷是否有必要改定監護權。
相關準備工作
1. 對方不利小孩的事證: 收集對方曾經讓未成年子女單獨在家、體罰、辱罵等不當管教的事實。
2. 列舉我方優勢: 舉例穩定的工作時間、經濟實力優於對方等,以證明提供較好的教養和生活環境。
透過以上步驟,可以開始進行監護權改定的程序,確保未成年子女能夠得到更好的照顧和教養。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