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可以提「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台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離婚原因多在於個性不合、經濟壓力、自主意識抬頭,以及社會進化後的婚姻價值觀改變,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十大離婚條件,反倒沒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引用的多。因此,面對不願協議離婚的另一半,也不見得必須忍氣吞聲,相反的,只要已下定決心要結束一段親密關係,且合法、適當的收集兩人「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即可提出訴訟。


*小故事*


案主:我先生大約從一個多月前會對我家暴,但我沒去驗傷,想要和他離婚。原本我們協議成立,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時他卻臨時反悔,請問這個時候該怎麼做才可以離婚成功呢?


志工:如果遭到家暴後有去驗傷,可以拿驗傷單去法院訴請離婚。但因為妳錯過這個機會,可以去家事法庭聲請調解離婚,如果妳丈夫願意出面調解,那麼你們可以在調解庭中簽屬離婚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若妳丈夫不願意出面調解,那就可以走上訴請判決離婚一途,但因請為先前未驗傷,家庭暴力事由會被法官駁回,此時可以用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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