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難免會有摩擦,但當爭執不斷時,有人可能在激動的情緒中草擬離婚協議書。然而,透過報紙上的離婚證人廣告或親友擔任離婚證人,草擬協議書、簽名,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似乎是一條簡單的路。然而,這其中卻存在著法律上的隱憂,當事後一方反悔,提起確認離婚無效的訴訟時,法院竟也判決離婚無效。
Q1、為何離婚需要「離婚證人」?
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訴請法院裁定離婚,另一種是夫妻雙方兩願離婚。而根據民法的規定,兩願離婚必須以書面形式,有兩人以上證人,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證人的存在是為了確保夫妻雙方真心離婚。這兩位證人不一定要陪同雙方辦離婚登記,但至少要能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確認雙方都真心希望離婚。
Q2、證人只需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嗎?
證人的目的是確保夫妻雙方真心離婚,因此若事後一方反悔,證人可能會被法院傳喚到庭作證。證人簽名只是程序的一環,並非事後無關痛癢。
由此可見,兩願離婚的程序相當嚴謹。在情緒激動時,草率行動可能導致離婚無效。建議當事人在未經專業律師諮詢或協助的情況下,不要草率進行離婚程序,以免引發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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