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解離婚那些事



 什麼是「調解離婚」?

2009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行登記。

在還沒有調解離婚制度以前,台灣的離婚制度只有「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由於「協議離婚」過於鬆散,對弱勢的一方比較沒有保障,而「判決離婚」的條件又過於嚴苛,因此引進「調解離婚」制度。過去沒有「調解離婚」制度時,夫妻兩人到法院協調離婚,雙方仍然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耗費資源,而且如果有一方調解完後,出了大門便反悔的話,之前的調解全部化為烏有。但是修法通過後,經過法院調解的離婚,一旦雙方達成共識,在調解筆錄簽下姓名的那一刻,婚姻關係就消滅了。這時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說明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經消失,即使當事人沒有去辦離婚登記,也不會有戶籍資料跟身份關係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我們預測將來會有越來越多人會選擇調解作為離婚的途徑。


「調解離婚」需要多長的時間?

一般來說,調解標準時間為四個月,四個月到,你可以再勾選調解同意書,要本人同意後才可以再調,四個月內調幾次則不一定。但若超過四個月,雙方要簽訂同意書,才能繼續調。


 選擇「調解離婚」的好處是什麼?

家事調解主要是調解兩種關係:一、姻親關係  二、血親關係。這兩種關係都由相當程度的感情成分所組成,他們不像陌生人,進入法院,彼此唇槍舌戰,離開法院後就算老死不相往來也無所謂。姻親或血親關係,一旦進入法院的攻防戰,如何可以在你來我往、互揭瘡疤後,還能好好見面?遇到婚喪喜慶,或行使子女探視權時,雙方又該如何寒暄問候?正因為離婚有其特殊性,內涵大量的情感因素,如果將離婚事件交由法院判決來處理,不僅無助於雙方達成共識,反而更造成感情的撕裂,這樣的最後結果通常只造成雙輸的局面。正因為考慮到離婚內涵大量情感的特殊性,為了避免彼此感情的撕裂更加擴大,所以引進「調解制度」。


*小故事*


案主:我先生長期對我精神霸凌,有時候有肢體暴力,從結婚開始一直到現在女兒出生都是。懷孕期間特別嚴重,讓我壓力大到必須去看精神科吃藥穩定情緒。現在醫生說我的情況已經好轉很多,但我不想讓女兒在這種不健康的環境長大,想跟他離婚。我先生答應了,但是他想要女兒全部的監護權,我想要和他共同監護,因此協議離婚一直喬不攏。我先生說除非上法院開庭,法官把女兒的監護權判給我,不然他不會退讓,但我不想鬧上法院,請問我還有什麼管道可以尋求幫助?


新知志工:除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之外,現在還有一個管道叫「調解離婚」,在進入正式訴訟前都必須先經過調解。你可以趁著調解的機會和你丈夫談條件,雙方達成共識。但若最後調解還是不成功,必須進入訴訟,妳為了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必須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像是錄音蒐證、驗傷單,做為丈夫不適合獨自撫養小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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